互聯網企業注意了,請別為你對法律的無知買單!
來源:北京電子商務律師網
作者:北京電子商務律師網
時間:2020-02-05
互聯網企業注意了,請別為你對法律的無知買單!
——一個互聯網企業與加盟商訴訟案引發的行業法律風險。
北京市奕明律師事務所 李廣興 郭尚飛
如今互聯網行業蓬勃發展、大行其道,互聯網公司因其依托的特殊介質而總標榜著創新與突破,什么B2C、C2C、O2O的互聯網企業商業模式的專用名詞也是層出不窮,但無論互聯網企業如何創新,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框架下進行,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尤其在當前線下線下業務逐步融合的趨勢下,很多互聯網企業其線上,下線業務的拓展往往自覺或不自覺的采用商業特許經營這一商業模式,也就是俗稱的加盟連鎖。而殊不知商業特許經營在我國是有專門的行政法規規范的,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企業是有很多門檻要求的,達不到要求的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都是違法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且看下面這個案例。
2013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某公司建立統一的網絡平臺,并在該網絡平臺上開通子/分網站授予其他經營者經營,統一對外從事宣傳、銷售等經營性活動。加盟網站,形式新、投入少、成本低、收益快,因此吸引了許多加盟者紛至沓來。但是因互聯網的虛擬化,招商網站的運營、收益等情況的真實性往往難以考證,某加盟者就該公司披露虛假信息、隱瞞真實信息,并具有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請求依法解除與該公司的合同并賠償損失。顯然,該加盟者是以特許人的標準來要求某公司,某公司卻認為雙方只是單純的合作關系,恰恰是對這種經營模式的定性,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同時也成為了該起訴訟勝敗的關鍵。
最終,法院判決認為,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除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等傳統知識產權外,域名及客戶信息數據庫也可以成為經營資源。某公司將其域名及網站客戶信息數據庫許可該加盟者使用,以網絡廣告營銷模式統一經營,并收取費用作為該加盟者使用域名和網站客戶信息數據庫的對價,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的本質特征。因此,雙方簽訂的合同是特許經營合同,應當適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由于某公司不具備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條件,違法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因此,最終判決某公司敗訴。
這份判決最終結果為互聯網公司敲響一次警鐘,原來互聯網上也有商業特許經營,虛擬世界也同樣受到現實法律的約束,互聯網公司的創新與突破不能逾越現實的門檻。2017年是《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實施的十周年,“一條例,兩辦法”的出臺,為我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營造了公開透明、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10年來,我國商業特許經營的市場環境持續凈化,企業行為不斷規范,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互聯網公司同樣無法置身事外。把特許經營體系代入到互聯網上,對創業者與投資者來說既是一個極大的誘惑也是一個極大的挑戰。特許經營模式讓互聯網技術從虛變實、落地生根,一個遍布全國各個城市的連鎖經營體系很好地解決了網站的本地化服務和地面支持問題。兩種事物的結合創造出無線商機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和法律風險,依法合規經營才是企業常勝之道。所以,所有互聯網企業都應該關注商業特許經營這一商業模式,關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這部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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